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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李新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李新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069号申请人:王鹏,男,1992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李新春,男,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鹏诉被告李新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春的房屋进行查封。王鹏以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新春所有的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御龙湾XX栋XXXX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王鹏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