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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笔权与被告秦寿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笔权,秦寿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523号原告:唐笔权,男,200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法定代理人:唐大学,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寿忠,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原告唐笔权与被告秦寿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唐笔权于2017年6月1日以“部分证据尚在收集固定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唐笔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笔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原告唐笔权负担。审判员 陈 明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