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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石鹏与石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鹏,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石鹏,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石文,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鹏与被执行人石文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文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