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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东爱与黄强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爱,黄强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668号原告黄东爱,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黄树明,宾阳县宾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强宋,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嘉泓,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宇,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爱与被告黄强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爱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东爱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东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东爱负担。审判员 韦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仁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