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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2545、3154、3285、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灵娟、陈天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灵娟,陈天行,陈玉仁,陈玲红,魏红霞,许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545、3154、3285、3467号申请执行人许灵娟,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陈天行,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陈玉仁,女,1945年3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陈玲红,女,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魏红霞,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少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133、3630、3413、35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红霞、许少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许灵娟、陈天行、陈玉仁、陈玲红借款共计人民币128200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用。但被执行人魏红霞、许少君逾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红霞、许少君位于福溪街道建明村的土地正在拆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魏红霞、许少君的拆迁安置等所有费用人民币150万。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鲍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