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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翱辉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翱辉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06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翱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象台村和桂工业园夏西工业区横二路11号(厂房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6655222P。法定代表人蔡少辉。委托代理人赵莲珠,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婴子,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2号嘉多利花园北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93XJ。法定代表人沈俊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翱辉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