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家平、尹恩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平,尹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平,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恩超,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4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恩超银行存款余额26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