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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旭鸿、邢艳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鸿,邢艳红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484号原告:李旭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平,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艳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杰,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旭鸿与被告邢艳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旭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平、被告邢艳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旭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孩子从出生之日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每年抚养费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11月19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李政纲,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4月11日,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可是,被告拒不回家,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邢艳红辩称,由于被告邢艳红刚满18周岁,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无法支付抚养费,原告索要的每年8000元与被告的实际收入不相当,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B超单证明被告怀孕时已经21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刚满18周岁。被告的身份证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9年1月12日。故依法认定被告刚满18周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之后,不久发生了关系,致使被告怀孕。被告怀孕6个月左右,原、被告举行了订婚仪式,后双方就结婚事宜产生了纠纷。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生育一儿子,取名李政纲,非农业户口,现随原告生活。孩子出生之后,被告从医院回到原告家,在原告家住了一个月左右。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应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支付。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一子,现随原告生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的身份是农民,故其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2016年山西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为8029元,故被告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4月10日开始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4014.5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艳红从2017年4月10日开始每年支付原告李旭鸿儿子抚养费4014.5元。该款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邢艳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