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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432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成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节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理,男,1978年1月出生。被告: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邱朝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女,1989年10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欣,男,1983年12月出生。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联通天津分公司诉称,2016年6月,联通天津分公司与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双方签订《公交WIFI项目数据流量卡业务合作协议》,联通天津分公司为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就WIFI项目提供通信产品及服务,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于次月25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账单向联通天津分公司缴纳上期流量费。现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拖欠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流量费777766.61元,经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给付拖欠联通天津分公司的数据流量卡资费777766.61元;2.请求判令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给付联通天津分公司滞纳金170697.07元;3.请求判令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7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的注册地虽在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2,但经本院向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核实,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不在上述地址内实际办公、经营。根据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提交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写字楼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7层,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路热点信息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一路热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