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25号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人:汤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宋小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巴州昆仑建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贺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