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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学与被告文登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学,文登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690号原告:刘春学,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记,遂宁市安居区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登位,男,汉族。原告刘春学与被告文登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春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学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春学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