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江娟、陈叶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娟,陈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98号申请执行人周江娟,女,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陈叶敏,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周江娟与陈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江娟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叶敏归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叶敏所有的浙D×××××号汽车,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判决之后,被执行人陈叶敏已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没什么存款,无商品房、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江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叶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