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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菊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菊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6民特6号申请人万菊英,女,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申请人万菊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申请人万菊英称,万菊英与XX系母子关系,XX于2011年8月20日在家中留下字条,说要去死,至今未归。故请求法院宣告XX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XX,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苏眼井8号301户,身份证号:430403197503302012,系申请人万菊英的儿子。2011年8月22日,XX姐姐向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报案称XX失综,广场派出所进行了备案登记。至今XX已下落不明四年多,其间XX家人多方联系,XX仍杳无音讯。申请人万菊英申请宣告XX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己届满,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XX下落不明己满四年,且经发出寻找XX的公告一年后,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校对责任人:李晨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