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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红侠与渭南市公安局临渭交警大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侠,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3508号原告雷红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下称临渭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军,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冯伟,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雷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丽,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红侠与被告临渭交警大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红侠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87.07元、护理费10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误工费2112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56880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12747.07元,扣减被告支付的13995.07元,共计987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渭交警大队的答辩意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陕E20**警号车是临渭交警大队的车,胡军峰在执行公务中驾驶该警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此胡军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投有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赔偿时应扣减给原告垫付的13995.07元。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本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13时许,接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指令,当日13时许,胡军峰驾驶陕E20**警号牌小型轿车,沿乐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玉龙旺座酒店门前左转弯时,与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雷红侠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雷红侠受伤及两侧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胡军峰驾驶陕E20**警号牌小型轿车将原告雷红侠送往医院救治,该起事故无现场。原告雷红侠在渭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02天,被诊断为:1、左侧髋臼骨折;2、闭合性胸部损伤;3、左侧第5-6肋骨骨折;4、头皮下血肿;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3995.07元。随后,原告雷红侠在渭南市中心医院、渭南医院有限公司门诊治疗,花费门诊费1292元。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渭高公认字[2016]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军峰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雷红侠无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红侠对其伤情申请司法鉴定,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9日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3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雷红侠此次交通事故后左侧髋臼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左下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900元。又查,事故车辆陕E20**警号车系被告临渭交警大队所有,胡军峰系在执行公务中发生的事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临渭交警大队支付给原告雷红侠医疗费13995.07元。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事故车的所有权人、投保情况、原告雷红侠的医疗费1528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残疾赔偿金56880元及被告临渭交警大队垫付的医疗费13995.07元均无争议。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争议1、原告雷红侠的护理费。被告主张原告的护理费应按照每天80元计算,护理期限按照住院天数。争议2、原告雷红侠的误工费。被告主张原告的误工期限过高,认可每天80元计算,误工期限计算150天。争议3、原告雷红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主张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认可1000元。争议4、原告雷红侠的交通费。被告主张原告的交通费无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渭高公认字[2016]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军峰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雷红侠无责任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原告雷红侠的护理费和误工费均按照每天80元计算,护理期限为住院天数,误工期限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则》计算15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000元。交通费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但系实际花费,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故原告雷红侠的各项损失97587.07元(见具体赔偿清单及赔偿数额详见附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临渭交警大队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履行时扣减被告临渭交警大队垫付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雷红侠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160元、误工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5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9240元。二、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赔偿原告雷红侠下余医疗费528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0元,共计8347.07元。三、鉴定费900元由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承担。四、驳回原告雷红侠其余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时扣减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已经支付的13995.0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雷红侠承担204元、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承担9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