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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涂某某,胡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涂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诉被执行人涂某某、胡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某某、胡某某、胡某银行存款计人民103800元整或查封、拍卖、提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金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