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穆书旺与郭文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书旺,郭文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穆书旺,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文希,男,汉族。穆书旺与郭文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文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穆书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文希向穆书旺支付赔偿款41262元及案件受理费830元。本院在执行穆书旺与郭文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穆书旺与郭文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42092元由郭文希分三期向穆书旺支付,即分别于2017年5月30、6月30日及7月30日之前分别支付14030元。现第一期执行款被执行人已按期交纳。本案执行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已由郭文希向我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耀新民初字第003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郭文希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