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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明勇与被执行人曹恩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勇,曹恩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明勇,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曹恩权,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勇与被执行人曹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以(2017)苏0113执27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曹恩权名下苏A×××××号丰田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恩权名下苏A×××××号丰田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菲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苏0113执274号之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勇与被执行人曹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2017)苏0113执27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曹恩权名下苏A×××××号丰田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恩权名下苏A×××××号丰田小型轿车的查封。附:(2017)苏0113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承办人:韩栋、范振工作证号:08082、08114电话:025-8352376518951785115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0113执274号之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勇与被执行人曹恩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2017)苏0113执27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曹恩权名下苏A×××××号丰田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恩权名下苏A×××××号丰田小型轿车的查封。附:(2017)苏0113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承办人:韩栋、范振工作证号:08082、08114电话:025-8352376518951785115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5)栖执字第201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7)苏0113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除查封曹恩权名下苏A×××××号丰田小型轿车)受送达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签名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韩栋送达人:王菲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