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文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67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海,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0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文海在成都市金牛区华丰路×号×栋×单元×号,趁被害人袁某不在家之机,通过攀爬木质栅栏进入房屋外的露天花园,使用在该花园内拾得的金属改刀将花园进入厨房的窗户撬开,随后翻窗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将被害人袁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8000余元、黑色沛纳海牌男士手表一块,银色单排钻戒一个、红色珊瑚镶金珠子手串一串以及银色手链一条、银色项链两条、浅粉色珍珠手链一串等财物盗走后逃逸。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文海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黑色沛纳海牌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43401元;银色单排钻戒价值人民币43元;红色珊瑚手串价值人民币1739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系累犯,如实供述,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黄文海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手表购买证明,银行流水明细,20170222李某被入室盗案件专家评估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证人李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文海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文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文海当庭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力人民陪审员 王沛人民陪审员 马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