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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果百合铝棒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百合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覃俊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县马头镇百合基地。法定代表人梁进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兰红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果百合铝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县工业园区10号。法定代表人梁进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海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农科所良种繁殖场。法定代表人罗毅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百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拉桥屯旁。法定代表人梁进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平果百合铝棒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百合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百色市��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02民初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02执13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