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1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武陵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1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彭大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玲,四川正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雷玉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生,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到位案款762000元,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