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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沙凤勤与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凤勤,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凤勤,女。被执行人李让顺,男。被执行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让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沙凤勤与被执行人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沙凤勤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756.5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59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348.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杭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