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沙凤勤与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凤勤,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凤勤,女。被执行人李让顺,男。被执行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让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沙凤勤与被执行人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沙凤勤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756.5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59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让顺、苏州市让顺旧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348.5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杭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