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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与曲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曲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93号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2251K。法定代表人:张亚平,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男,该单位职工,住博山区。被告:曲克军,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诉被告曲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正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