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庆春与陈正棋、王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春,陈正棋,王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34号原告:王庆春,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正棋,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筱芳,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春诉被告陈正棋、王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春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春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庆春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