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904号原告:周启,男,1987年4月8日生,穿青人,驾驶员,住织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代表人:王文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男,公司员工。原告周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周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启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