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甘某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甘某,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2015)禄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禄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泽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