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祥祜与被执行人李道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祥祜,李道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祝祥祜,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仙河镇。被执行人李道策,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祝祥祜与被执行人李道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8执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并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于2017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时,即2017年6月5日用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吉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