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莫国银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71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国银,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国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卫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小毛,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国银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莫国银和被上诉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莫国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国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莫国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印 强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晓雯骆子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