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8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建军、吕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吕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866号之一申请人:杨建军,男,汉族,国航天津分公司保卫部专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文,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爽,女,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亮亮,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建军与被申请人吕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津0110民初88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吕爽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绿洲花园20-1-302号房屋。杨建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吕爽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吕爽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绿洲花园20-1-3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