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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民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899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幢*单元****室。被告:彭民贤,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民贤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民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民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