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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沈小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沈小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大道677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小桃,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小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小桃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G×××××、G50252、G50251、G49907大型车辆所有权手续的查封[本院在审理阶段以(2015)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小桃名下车牌号为粤G×××××、G50252、G50251、G49907大型车辆所有权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沈 勇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