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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功杰与陈文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功杰,陈文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125号原告:袁功杰,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文苗,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袁功杰与被告陈文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袁功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功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袁功杰承担。审判员  韩红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