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光明、徐晓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明,徐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9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明。委托代理人:李玉堂,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徐晓杰。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徐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4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