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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0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强、王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金来,王永富,王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95号之二申请人:张强,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士保,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金来,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王永富,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王金耀,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张强与被告王金来、王永富、王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王永富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的04×××92账户存款67000元、王金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的62×××47账户银行存款67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金来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永富在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的04×××92账户存款67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金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的62×××47账户存款6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楚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