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2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建清与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清,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清,男,汉族,打工,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民族路。法定代表人:侯智鑫,系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清与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多起债务纠纷,资不抵债,现已停止经营,目前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变卖酒店内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藏222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索朗占堆审 判 员 普布卓玛代理审判员 吉米念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索朗拉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