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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大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谭益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70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大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5535923Q。法定代表人:马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广东宏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谭益文,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大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谭益文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大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谭益文价值人民币4711229.9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PZDM201744070000000109,保险金额:4711229.95元,保险单保险期间:共24个月,自2017年5月12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11日二十四时止)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大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711229.95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谭益文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峻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