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逸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陆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逸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陆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281号申请人:逸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2303室。法定代表人:史育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陆尤,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逸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东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逸东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502号裁决。申请人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书》明确说明陆尤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陆尤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书》,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终止。被申请人陆尤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陆尤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且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书》,双方合同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终止的理由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且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逸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502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逸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