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照顼与魏晓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顼,魏晓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028号原告:王照顼,男,200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原告王照顼的父亲),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魏晓红,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原告王照顼与被告魏晓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照顼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照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顼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照顼负担。审判员 张立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培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