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代学申请宣告吴兴学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代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民特127号申请人:刘代学,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刘代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代学称:其妻吴兴学自1989年4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吴兴学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兴学(又名吴兴秀),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重庆市涪陵区,系申请人之妻。1989年4月,吴兴学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吴兴学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在吴兴学原住所地等处发出寻找吴兴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兴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兴学自1989年4月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2年时间,依法应宣告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兴学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