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艳艳与金银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艳,金银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57号原告:唐艳艳,女,1984年7月14日生,现在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银花,女,1987年5月16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艳诉被告金银花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唐艳艳以金银花已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艳艳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唐艳艳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