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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艳艳与金银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艳,金银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57号原告:唐艳艳,女,1984年7月14日生,现在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银花,女,1987年5月16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艳艳诉被告金银花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唐艳艳以金银花已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艳艳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唐艳艳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