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师月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月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6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侯云风,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南和县。被申请人:师月彩,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南和县。原告侯云风与被告师志存、师素云、师月彩、师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冀0527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师月彩银行存款10000元。侯云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师月彩存款3083.08元,账号:62×××95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玉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