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山东正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山东正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平,于海峰,刘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583号原告: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澎,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正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被告:刘德平,男,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于海峰,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告:刘棚,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正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平、于海峰、刘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9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爱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