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科兰与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科兰,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陆科兰,女,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林刚,男,生于1988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陆科兰与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刚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