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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福元与谢永新、黄美珍等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元,谢永新,黄美珍,谢茂岸,广东岸华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美珍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福元,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崭华。被执行人:谢永新,男,196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执行人:黄美珍,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被执行人:谢茂岸,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执行人:广东岸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60号五楼。法定代表人:谢永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湛江市美珍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红旗二路60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福元与被执行人谢永新、黄美珍、谢茂岸、广东岸华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美珍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市美珍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五片海域使用权;被执行人黄美珍名下位于海口市沿江三西路12号晋海大厦901室房地产,扣划了被执行人湛江市美珍海参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岸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340639.99元。后被执行人以南海参12.3万条(每条人民币40元)抵偿申请人欠款人民币492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人民币于2017年3月1日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要求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财产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要求暂不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