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杨秀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杨秀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特5号申请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齐云山路嘉和名城小区13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26360011(1-1)。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清,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秀艮,女,汉族,1962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秀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特公司称,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5)406号裁决的程序违反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虽然没有关于仲裁案件审理的时限规定,但各地仲裁机构可以制定本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确定仲裁时限。规则一旦制定颁布实施,即有法律效力。《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8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报经淮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仲裁庭于2015年9月1日组成,本应于2015年12月21日前作出裁决。但本案至2017年4月11日才作出裁决,超期限16个月之多。福特公司没有接到、也没有看到关于本案延长裁决期限的批准文件。即使有批准,依规则也不能延长16个月。福特公司认为仲裁庭受到了案外人的干预,所以才会导致迟迟不予裁决,而且仲裁员明确告诉福特公司本案已委托法律专家研讨,结果是杨秀艮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定是杨秀艮也得知专家研讨结论,所以杨秀艮又提出调解意见,福特公司不同意,裁决迟迟不下,以至超时限16个月之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福特公司认为,本案裁决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杨秀艮称,仲裁庭在仲裁时一直在组织调解,其间因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仲裁庭也一直在等待新的法定代表人,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1日,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406号裁决: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解除杨秀艮与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杨秀艮购房款386780元(杨秀艮同时交付涉案房屋给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3、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杨秀艮违约金1933.90元;4、驳回杨秀艮其余仲裁请求。杨秀艮于2015年7月24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淮南仲裁委员会当日予以受理。淮南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5年9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仲裁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福特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亦向淮南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调解意见书。后因双方调解不成,仲裁庭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淮仲裁字(2015)406号裁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仲裁庭存在审理时间较长的情况,但从谈话笔录及福特公司提交的调解意见书看,仲裁庭一直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亦自愿调解。同时通过谈话笔录可以看出,仲裁庭为了慎重处理案件,曾将案件报相关机构进行了专家论证。仲裁庭的上述行为均是本着认真、谨慎处理案件为目的,故仲裁庭虽然审理案件时间较长,但并不存在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福特公司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