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张剑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张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特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友标: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剑军,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剑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张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 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芳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