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金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金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珠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月洪委托代理人:黄飚、李婕,均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柱,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肖冰,系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华,系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与原告陈金柱诉被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5)韶雄法民二重字第1号案件合并审理】。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月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飚、李婕,被告陈金柱的委托代理人肖冰、XX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9日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厂房、仓库、办公楼建造工程(不包括厂房、仓库主体工程中的钢结构部分),合同承包方式为总包干。施工总工期为六个月,即从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6月9日,并约定被告需保证工程的质量,原告按施工阶段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按时付款。直至2016年6月,被告因与其原合伙人谭华民发生内部矛盾及其管理问题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停工后,一直派民工对工地进行霸占,导致原告无法对工地进行使用。随后,原告发现被告承包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施工项目需返工或重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1、樑柱连接处施工不规范,留施工缝不规范,造成断梁;2、樑柱交接处有蜂窝麻面,造成日后钢筋腐蚀;3、房屋立柱倾斜、超高情况严重;4、楼板厚度未按图、按规范施工,存在厚度不够。上述质量问题均是由于被告无施工资质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所造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被告应当对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应承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返修及拆除费用。我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撤离原告工地;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不合格施工导致的返工修复费用300000元(具体金额以评估机构评定为准);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我先起诉了本案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本案原告给付拖欠我的工程款等款项共3570000元,法院立案号为(2015)韶雄法民二重字第1号。之后,本案原告也起诉了我,要求我撤离建筑工地,即就是本案。因为在这二个案件中原告、被告身份是互换的,二个案件涉及的建筑又是同一个建筑、同一个建筑工地,二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又是密切关联,我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等款项,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则是要求我撤离建筑工地。法院考虑到这二个案件的密切关联性,就将这二个案件合并审理。本案原告应该先履行完自己义务,即要先支付拖欠我的工程款,我方才会撤离建筑工地。我方承建原告的工程都是经过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柱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为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办公楼建造工程。(不包含厂房、仓库主体工程中的钢结构部分)。二、工程地点为南雄市珠玑精细化工园区。三、工程内容为本工程设计图纸所要求的施工项目。四、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模板、包施工安全等,实行全包干的方式发包。五、工程期限:1、本合同总工期为六个月(不包含春节及节假日共1个月)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11月9日,工程竣工日期:2012年6月9日。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1)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2)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情况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六、工程价款:工程总价:人民币伍佰柒拾壹万肆仟贰佰肆拾元整(5714240元)。1、生产车间一:建筑占地面积1152平方米,造价单价550元每平方米,总计人民币633600元。2、生产车间二:建筑占地面积2916平方米,造价单价440元每平方米,总计人民币1283040元。3、生产车间三:建筑占地面积1296平方米,造价单价500元每平方米,总计人民币648000元。4、仓库一:建筑占地面积747平方米,造价单价570元每平方米,总计人民币425790元。5、仓库二:建筑占地面积1155平方米,造价单价470元每平方米,总计人民币542850元。6、办公室综合楼:建筑面积2536平方米,造价单价860每平方米,总计人民币2180960元。7、补充说明:因生产车间二和车间三有夹层,根据双方协商按面积均价每平方补人民币300元,面积共计643.2平方米×300=192960元,完工即付款。七、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作为押金款,即人民币伍拾万元。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按比例分两次返还给乙方。(二)、工程款的支付与合同信用金的返还:1、工程施工后,若乙方的工程进度完成地下基础至正负00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工程总价款的25%即人民币1428560元,同时甲方需向乙方返还50%的合同信用金,即人民币250000元。2、当工程进度为车间、仓库完成柱体天沟、办公楼完成主框架时,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即人民币857136元。3、当工程进度完成砖体、铝合金窗、批荡时,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工程总价款的25%,即人民币1428560元;同时返还给乙方50%的合同信用金即人民币250000元。4、当工程进度完成墙砖、地面及地砖时,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工程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1142848元。5、当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结束后,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为工程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571424元。6、余留的5%的工程款到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时即刻支付。即人民币285712元。7、每项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甲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三)特别约定:(1)乙方进场施工,施工人员必须到园区管理委员会登记,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负并负责质保资料和安全资料的费用。(2)乙方必须按图施工,若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更改,须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工程监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双方另议。(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围栏设施及负责安全保卫。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做好地下管线及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工程。(5)工程施工的水泥用品牌,标号;(6)每一道工序完成须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工程监理签字,方可实施下道工序。(7)同一栋厂房和仓库的天沟须一次性成型。浇注的水泥保养:浇水每日必须五次以上。(8)楼面模板的保养期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时间。立柱误差按建筑法规定标准执行。(9)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费由乙方负责。(10)若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施工区内地质实际状况若没有压柱的基础,将按独立基础施工。乙方根据甲方设计的独立基础图样,以±00以下2.5米深度为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深度,甲方只付给乙方超深部分的材料费,人工、机构费由乙方自行负责。(15)办公楼、工程装修、大堂地砖(等所有室内瓷砖)属于乙方施工范围,场地内地面找平在±20分分范围内属乙方施工范围。(17)预算中已含预算包干费、故水、电门安装等小修小补发球乙方施工范围。(18)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责任,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20)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在10日内,收齐施工款当日将机械、设备撤离现场,并清理好现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达到所需要求。(21)乙方应文明施工限制约束施工人员的不良行为,若因不良行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22)在双方约定的完成工期之内,总工程款不随市场材料价格的涨、跌而变动、(23)工程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八、工程验收1、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说明和操作规程精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乙方购买的材料必须书面由甲方确认样品,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后的样品购买材料按图施工。2、隐蔽漏算工程在施工前24小时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如验收不及格,乙方应返工至及格,再会同有关部门重新验收。联同有关部门到现场共同按照施工图进行检查,并当时在隐蔽二程验收单上签名作工程竣工验收依据,经检查符合施工图及验收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3、厂房、仓库钢构部分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承建,届时由甲方出具钢结构检测报告及原材料检测报给乙方,列入乙方整个主体工程进行统一验收,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承担钢构部分施工质量。4、乙方在工程竣工后五天内,应将工程技术资料送甲方审查,取得同意验收意见后,乙方才向甲方提出书面交工验收通知。由乙方确定交工验收日期,通知甲方在7天内共同进行工程(初验)验收。(如果乙方提出工程总检,则甲方必须在7天内协助乙方进行总检,否则工程总检当作顺利通过,一切后果由甲方负全责。5、单项工程验收由乙方电话或者短信通知验收工作人员,为了保证施工进度,甲方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必须当日验收。6、整个工程由甲方结合合同条款的合约验收时,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工程若未通过验收,引起争议时,请求第三方验收,第三方验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九、验收标准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甲方材料确认的依据为依据,参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十、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利和义务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协调甲方的相关事宜,在工程改选过程中此指派人员的所有签名视为甲方行为,甲方保证工地具备正常的设工条件。(1)负责本工程的监督,积极协调施工配合关系。协助提供有利施工的现场条件。(2)负责对乙方进度、安装质量、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的监督。审核工程进度表。(3)负责对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和其他必要的签证。(4)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天内组织验收。2、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要求。(2)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3)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总进度试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等,及时送甲方。(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并准备竣工技术图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应满足甲方要求。(5)组织有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明确现场技术及施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十一、违约责任甲方责任:(1)由于甲方造成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中途停工缓建等甲方给予工期顺延。(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整项工程停工的,耽误的时间超7天的,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2)由于甲方不按工程进度付款,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0.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3)工程未交工验收前,甲方提前使用造成建筑物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2、乙方责任:(1)由于人员调配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离工停工工程未能按期交付甲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0.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2)、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出现质量事故属于乙方责任,乙方无偿返工及修理,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乙方自理。(3)由于生产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工人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理。(4)属于乙方主要原因引至全面停工累计超过15天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结算本工程竣工工程款后,乙方必须退场,保证甲方新的工程班子进场施工。十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实际竣工验收日起内1年。2、在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派人维修,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派人维修,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十三、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2、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十四、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五、其他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确定,合同签订地:广州市花都区十六、附则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合同附件:(1)全部施工图纸;(2)施工图预算;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涉案的建筑工程项目,原由被告陈金柱与案外人谭华民二人合伙承包承建,2012年6月6日,谭华民退出合伙。2012年9月26日,涉案工程尚未完工,原告与被告因为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告因此停工,直至现在,涉案工程现在成为了烂尾楼。当时停工后,在南雄市工业园园区管理处有关人员的见证下,原告法定代表人叶月洪与被告陈金柱签订《南雄市工业园亚东工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南雄市工业园亚东工地工程因双方工程纠纷,经双方协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亚东工地工程量经过市政公司、劳动局、建设局和甲方、乙方技术人员于2012年9月26日9时至2012年9月29日18时在亚东工地确定工程量。若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到施工现场,逾期一天罚款壹万元人民币。2、确定工程量后,甲方和乙方于2012年10月9日9时至10月11日18时在亚东工地确定工程结算总价。若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人员在约定时间未到施工现场,逾期一天罚款壹万元人民币。3、乙方在结清亚东工地所有工程款后,乙方于十个日历天内完成亚东工地的清场。若乙方逾期一天,罚款壹万元人民币,并且乙方滞留在亚东工地内的所有设施和材料由甲方自行处理。4、甲方在支付全部工程款给乙方后,乙方在十五个日历内必须付清亚东工地所有工人和材料商的工程款。若出现工人和材料商向业主追讨债款的情况,经园区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核查属实,则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对涉案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具体如下:双方确认南雄市珠玑工业园亚东工地工程量确认补充说明: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仓库一、仓库二等五幢工程砼柱浇注高度已确认,另已预埋柱顶钢筋40d。办公楼主体框架除天面水池外已全面完成;首层砌体已完成、二层6-8轴/A-E轴已完成2/3工程量;首层地面已回填夯实,已浇地面垫层。另各层楼面、天面已安装预埋电线管线。天面小主柱钢筋已预埋。外架脚手架已完成。车间一砼柱已浇至天沟梁底,地梁至第一道圈梁高度砖已砌完,脚手架已全部完工(包括内、外架),室内地坪已回填夯实,未浇垫层。2012年03月01日与2011年12月29日设计变更中可看出有5条柱基变更为管柱承台,但未见基础埋深,无法确定相关联的工程量。车间二:2-6轴/C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6.00m,2-6轴/B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8.09m,1轴、8轴(共11根)混凝土柱已浇捣9.70m,A轴、D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8.09m;B-C轴首层墙体已完成,其余墙体第二道梁以下已完成(扣除8轴/A-B轴第一道梁至第二道梁间墙体、夹层内墙);脚手架按相应完成进度搭设。图纸为管柱基础。车间三:1-6轴/A-B轴混凝土已浇捣至8.05m,1/A轴、2/A轴-A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9.40m,7-8轴/A-B轴混凝土已浇捣至三层楼面;1-7轴二道圈梁以下墙体已完成,7-8轴/A-B轴三层以下墙体已完成,8轴A-B轴三层墙体已完成,脚手架按相应完成进度搭设,图纸上全部为人工挖孔桩基础。仓库一:A、D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5.2m,B、C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6.5m,第一道圈梁以下砌体已完成;脚手架按相应完成进度搭设。图纸上基础平面6个人工挖孔桩,16个管桩承台。仓库二:A、C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5.5m,1/B轴、8/B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7.3m,1、8-1/A轴、1、8-1/B轴混凝土柱已浇捣至6.7m;第一道圈梁以下砌体已完成,1、8轴取消窗户,已砌筑;脚手架按相应完成进度搭设。图纸上基础平面13个人工挖孔桩,9个管桩承台。被告提供的证据《亚东工地仓库二基础变更》、《亚东工地仓库二、一、车间一、二承台基础超深》确认书、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桩基础偏位补偿方案、孔桩位图纸,这部分属隐蔽工程,且原告已确认。原告分别于2012年1月12日支付35000元、2012年4月1日支付1100000元、2012年7月10日支付100000元、2012年7月17日支付100000元、2012年8月8日支付100000元、2012年9月25日支付200000元给被告。合计原告支付了被告工程款共1950000元。在(2015)韶雄法民二重1号案件原审诉讼中,本案原告提出对本案被告提供的“钢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的“刘景松”签名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钢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的“刘景松”签名不是刘景松本人所写。本案原告对本案被告提供的南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的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结算汇总表及其附件有异议,认为该机构不具有资质,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造价重新评估。本案被告遂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本院在(2015)韶雄法民二重1号案件原审期间委托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4年5月9日,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韶中一工字(2014)045号】,该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按含利润的涉案项目已完工工程部分造价3533220.23元,不含利润的造价为3393103.92元。该意见书的鉴定结果没有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单价计价,而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定额标准来计价。2017年2月16日,在(2015)韶雄法民二重1号案件审理期间(重审),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韶关中一的工程造价评估鉴定结果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计价,这不合理,就向我院申请按双方约定计价标准对本案被告承建的厂方、仓库、办公楼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重新鉴定。2017年2月24日,我院安排、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就工程造价重新鉴定的事项,进行了释明及质证。2017年3月1日,我院委托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3月24日,韶关中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园工程《鉴定意见书》【(2017)022号】,鉴定结果: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已完成部分及签证部分的金额为:2716807.63元。上述二案并案开庭审理时,本案原、被告对此(第二次)《鉴定意见书》均有异议(原、被告庭前均未提出异议及申请鉴定机构到庭说明)。庭后本院根据原告二次(开庭时和开庭后)提出的异议先后二次要求鉴定机构书面解答说明,鉴定机构“中一”已先后二次对原、被告的异议进行了书面的相关解答说明,本院均已将解答说明送达给了原、被告。因原、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此(第二次)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案受理后,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陈金柱承建亚东公司的厂房、仓库、办公综合楼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5年5月18日,我院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陈金柱承建的涉案厂房、仓库、办公综合楼(均未完工,现已经停建)进行工程质量鉴定。2015年7月20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了《亚东化工厂房质量查验被告》,报告结论为:1、涉案工程梁、柱、施工缝、雨蓬、楼梯等出现蜂窝、麻面。裂缝、胀模、露筋现象。柱子上下节连接部位严重,不符合《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2、涉案工程楼板部分厚度、雨蓬板厚度、楼梯板厚度、牛腿高度、过梁尺寸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因为涉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单位即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存在工程质量的涉案建筑设计一套修复方案。本院委托韶关中院摇珠确定了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为修复方案设计单位。经“鸿宇”公司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工程质量问题做进一步的补充鉴定,而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告知补充质量鉴定费用需要40万元,原告不愿意预交此补充鉴定费,导致补充鉴定无法进行。之后,原告又书面提出异议,对韶关中院摇珠确定的工程修复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资质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不在广东省高院的鉴定名册内,要求在鉴定名册内来选定设计单位,对原告的异议本院跟韶关中院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韶关中院有关工作人员告知本院:“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确实不在省高院的鉴定名册内,但韶关中院审委会已讨论确定了该公司有司法鉴定资质,并且韶关中院已按程序将其名单上报到省高院。基于这些考虑,本院采纳了原告的异议意见,即重新委托韶关中院在省高院鉴定名册内摇珠确定工程修复方案设计单位,但韶关中院书面回复本院称,暂无中介机构受理此委托,退回委托资料给本院(详见《广东省韶关市两级法院申请司法委托审批表》)。又因原告也未能向韶关中院及本院提供工程修复方案设计单位,导致工程修复方案设计一事迟迟无法进行,直到现在(详见本院对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释明笔录”)。2016年12月5日,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即要求撤回“判令被告(陈金柱)赔偿因其不合格施工导致的返工修复费用”。因此,本案涉案的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的修复方案设计及往后拟还要对修复方案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的这些程序都均无需进行。本院认为,本院(2015)韶雄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为无效合同关系,同时也判决了本案原告要支付本案被告工程款758242.43元。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南雄市亚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内容,即撤回“判令被告(陈金柱)赔偿因其不合格施工导致的返工修复费用”,应视为其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撤离原告建筑工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金柱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有关人员、物品等撤(搬)离原告工地,维持原状将建筑物腾退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鉴定费424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1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亿祥人民陪审员 李雨英人民陪审员 叶常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