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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凌玲、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腾飞、叶成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凌玲,叶腾飞,叶成华,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7区(军垦南路711号),组织机构代码:58477902-9。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凌玲,女,1977年7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叶腾飞,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叶成华,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112号伊犁州图书馆,组织机构代码:72697175-4。法定代表人叶凌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06206811-5。法定代表人叶振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凌玲、叶腾飞、叶成华、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中银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