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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杨某1、成某某、杨某2诉杨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成某某,杨某2,杨某3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109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村民。原告:成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杨某2,女,汉族,村民。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系原告杨某1之妻,原告杨某2之母。被告:杨某3(又名杨某4),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与被告杨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方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