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杨某1、成某某、杨某2诉杨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成某某,杨某2,杨某3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109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村民。原告:成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杨某2,女,汉族,村民。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系原告杨某1之妻,原告杨某2之母。被告:杨某3(又名杨某4),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与被告杨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1、成某某、杨某2负担。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审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方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