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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义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54号移送机关:宁国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义先,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高义先犯受贿罪一案中,应被执行人高义先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