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巴某与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2438号原告:巴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警察。被告:德某,男,1961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警察。原告巴某诉被告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鹏飞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德某于2015年1月24日从巴某处借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于桂林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5日开始按照月息5‰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德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宝鑫磊 微信公众号“”